在保险业较慢发展形势下,更加应当坚决保险行业的信誉性。因为能否“守信用”,是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“试金石”和“压舱石”。文 | 聂勇来自中国保监会的近期数据表明,2014年全国保险费收益突破2万亿元,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,保险业增长速度约17.5%,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增长速度最慢的一年。在行业高速快速增长的同时,一些保险纠纷案件也开始减少。今年1月份,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布的《天津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报告》表明,2011至2014年,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圆形大幅递减的趋势,案件数量从2011年的2203件减至2014年的5194件。其中,机动车保险在财产纠纷案件中所占到比重较小。作为基于“信用”契约的不道德,保险产品应该反映“守信用”仅次于诚信原则内涵和特质,必需具备“信誉性”属性。在保险实践中,保险产品信誉性面对不利挑战,保险消费者的“低投诉率”、监督监管的“低惩处亲率”和司法审判的“低胜诉亲率”,使得保险人忍受着极大的“压力”。信誉性缺陷的反映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任至关重要,一旦经常出现“信任危机”将毁坏行业存活的显然。